海外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

随着全球金融贸易的发展,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新加坡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等,以作为亚太区域总部或业务管理中心。 允许的业务: 进行市场研究 进行可行性研究 监督其主要总部当地代理商和分销商的活动 在谈判交易期间担任联络处 提供客户支持 不允许的业务: 签订商业合同 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 在没有指定的当地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情况下 在新加坡运送或存放货物 租赁仓储设施租赁或办公室到其他机构收取费用 发行发票/收据 开立/接收信用证 符合要求的外国公司资质: 外国母公司营业额必须超过250,000美金 外国母公司最少成立三年 代表处最多有4名员工。 代表处首席代表可以由母公司派驻,也可聘请新加坡居民。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有权做出办事处的雇员是否合理的决定。 代表处有效期时长为一年,在有效期截止的前两个月可提交申请办理延期,而原则上代表处设立时间不能超过三年。 三年之后,母公司可将代表处升为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。 办事处代表可以申请EP及家属DP 准证。